[B]全国钓鱼比赛规则 [/B]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钓鱼比赛。 第二条 比赛水域的鱼种,一般以鲫鱼、鲤鱼、草鱼、鳊(鲂)鱼为主,其次为青鱼、罗非鱼、鲇(鲶)鱼、鲢鱼、鳙鱼等。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(一)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水域为宜。钓位周围(包括水下)不得有影响垂钓z障碍物。 (二)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。 (三)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15天。 (四)比赛水域应在比赛前10天停止垂钓,比赛前5天停止喂食。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(一)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,相向距离40米左右。 (二)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。 (三)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500千克。 (四)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。 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(一)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5米;相向距离150米以上,若钓位单边排列,正前方不少于50米。 (二)水深不少于2米。 (三)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。 (四)如无取鱼辅助措施,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。 第六条 陆地抛准场地 陆地抛准比赛的场地长100米以上,宽50米以上。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七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: (一)“总尾数”; (二)“总重量”; (三)“单尾重量”; (四)“单品种总尾数”; (五)“单品种总重量”; 第八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: (一)“总尾数”; (二)“总重量”; (三)“单尾重量”; (四)“陆地抛准”。 第九条 第个比赛项目由三名运动员组队参赛,分三个赛区进行,每赛区比赛一般不少于2小时。每赛区比赛结束后轮流交换场地。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,应经组织委员会同意,不得冒名顶替。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。 第十一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,不得擅自进入赛区,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,准备抽签;抽签后由巡检裁判员带入赛区,进入钓位。 第十二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时,由巡检裁判员核对比赛证、登记钓位,对钓具、钓饵进行检查。 第十三条 比赛开始信号,由总裁判长发出。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,运动员使用的竿、饵等钓具一律不准入水。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钓位,不得擅自更换,如需更换,经裁判长批准,方可调换钓位。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,须经裁判员同意。 第十五条 运动员的钓具、钓饵一律自备。不准使用锚钩、连体钩和有毒鱼饵。 第十六条 运动员的垂钓点是钓位号的正前方。如钓上大鱼,鱼可越位,运动员不许越位。 第十七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,独立操作。 第十八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,运动员应立即收竿,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,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。在比赛结束信号发出的同时,如钩上有鱼,允许在10分钟内抄取入护,过时不计成绩。 第五章 手竿比赛 第十九条 竿长在2.7~6.3米之间,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.5米,线的一端必须固定牢结在竿尖上,鱼钩不超过2只,线、钩规格不限,拴法不限,但严禁使用连体钩或锚钩。钓鱼比赛提倡使用无倒刺钩。 第二十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,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。 第二十一条 比赛规定一竿、一线入水。 第二十二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。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不得用钓竿击水、妨碍他人。 第六章 抛竿比赛 第二十四条 竿长不得超过3.9米,视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,可以使用1~2支钓竿,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。 第二十五条 钩坠抛投落点与岸边距离不得少于20米;若落点偏离本钓位时,应主动收回重抛。 第二十六条 比赛中原则上不得挂漂、挂铃。 第七章 陆地抛准比赛 第二十七条 竿长不得超过3.9米,铅坠重量不限。 第二十八条 设一投掷线为起点,与投掷线垂直距离60米处为圆心,5米为半径划圆,圆心插一面小红旗作为明显标志,每次抛投以离圆心的距离测定成绩,采用正积分法计分,铅坠落点在圆心为100分,落点在圆以外为零分。 第二十九条 比赛以三次抛投的得分相加计算成绩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成绩: (一)抛投时脚踩起投线; (二)抛投时断线飞坠; (三)裁判员未发出抛投信号即行抛投。 第八章 成绩计算 第三十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三个赛区的名次分相加得出。名次分计算,第一名得1分,第二名得2分,依次类推。未上鱼者,以实际参赛人数为其得分。名次分相同,按每次比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。 第三十一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、个人抛竿赛成绩、个人陆地抛准赛成绩、个人总成绩、团体成绩。个人总成绩以手竿赛、抛竿赛两项名次分相加得出。团体成绩以每队三名运动员手竿赛、抛竿赛名次分相加得出。陆地抛准比赛不计入个人总成绩和团体成绩。 第九章 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比赛现场院的裁判工作,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。下设分区裁判长、副裁判长及裁判员。裁判员分巡检裁判员、司磅裁判员、记录裁判员。 第三十三条 裁判工作必须严肃、认真、公正、准确。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%。 第三十五条 裁判工作按《钓鱼比赛裁判法》执行。 第十章 犯规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,分别采取下列处罚: (一)警告:运动员无意犯规或对本人和他人比赛成绩未造成影响者。 (二)扣分:运动员通过犯规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,第一次扣该场比赛成绩的20%,第二次扣40%,第三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。 (三)取消该项比赛成绩: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。 (四)取消比赛资格:运动员作弊、冒名顶替、弄虚作假、故意投放有毒有害刺激性鱼饵、故意干扰他人比赛、不服从裁判、无理取闹者。 第十一章 申 诉 第三十七条 在比赛中,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,应在宣布成绩前由该队领队写出书面申诉、交仲裁委员会复审。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。仲裁委员会判定裁判员判决正确,运动员必须坚决服从;判定裁判员判决错误,应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。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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